政府采購中各流程時間期限的規(guī)定:
(1)邀請招標時資格預審公告期限:不少于7個工作日。
(2)邀請招標時投標人提交資格證明文件的期限:資格預審公告期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前。
(3)澄清或修改招標文件的時間期限: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作出。
(4)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的期限:在投標截止時間3日前作出。
(5)提交投標文件的期限:自招標文件發(fā)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。
(6)開標時間:與投標截止時間為同一時間。
(7)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: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半天或前1天進行,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天。
(8)采購代理機構將評標報告報送采購人期限: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。
(9)采購人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期限:委托組織招標的,收到評標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;自行組織招標的,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。
(10)中標通知書發(fā)出期限:中標結果公告發(fā)布的同時。
(11)合同簽訂期限:自發(fā)出中標通知書、成交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。
(12)投標保證金返還期限:未中標供應商,中標通知書發(fā)出后5個工作日內;中標供應商,采購合同簽訂后5日內。
(13)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期限: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。
(14)提出質疑期限: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,對中標公告有異議的,應當自中標公告發(fā)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。
(15)質疑答復期限:收到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。
(16)投訴期限:對質疑答復不滿意或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(guī)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,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。
(17)財政部門審查投訴書期限:收到投訴書后5個工作日內。
(18)財政部門受理投訴書期限:符合投訴條件的投訴,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。
(19)財政部門向被投訴人發(fā)送投訴書副本期限:受理投訴后3個工作日內。
(20)被投訴人就投訴事項向財政部門回復期限:收到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。
(21)財政部門投訴處理期限:收到(受理)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。
(22)投訴處理期間暫停采購活動期限:最長不超過30日。
(23)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:從采購結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。
依據:《政府采購法》第35、42、46、47、52、53、55、56、57條,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》第15、16、28、37、38、59、62、63、64、65、67條,《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》第7、11、12、13、20、22條,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》第22條。